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全日制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为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我国国籍。本办法中所包括的奖助学金包括以下四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含新生奖学金)、“三助”岗位津贴。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标准20000元,名额按当年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计划执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采用学生申报,学院推荐,学校评审的方法。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为6000元/生·年,覆盖面为100%,以10个月计按月发放。
第四章 新生奖学金
第八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生源质量和数量,吸引优秀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特设立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第一学年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实行100%覆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不设比例。一等奖学金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或考生生源是“985”或“211”单位,奖金标准为10000元/生;二等奖学金奖励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奖金标准为8000元/生。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于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即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第二、第三学年的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参评基本资格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良好,遵纪守法。
(二)每门课程成绩合格。
(三)凡违反校纪校规、学术行为规范而受到处分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按各二级学院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分配。一等奖比例为10%,10000元/生·年;二等奖比例为20%,9000元/生·年;三等奖比例为70%,8000元/生·年。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采用学生个人申报,学院评审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份一次性发放。实际发放时间以不同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为依据。
第六章 “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助教、助研、助管等岗位(简称“三助”岗位)。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及津贴标准、经费来源按《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助研津贴为4000元/生·年,经费原则上应由导师和学校共同承担。学校在研究生起步阶段不要求导师向学校缴纳助研津贴,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由学校以每年10个月计按月发放给学生。
第十九条 助研岗位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助研工作,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各二级学院要鼓励、支持研究生开展自主研究。
第七章 奖学金的变动
第二十条 凡一学期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申请本学年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该学年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学籍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相应奖学金和助学金: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停发相应国家助学金和“三助”津贴,休学起始日期以学校同意休学日期为准,休学期满返校后可继续享有未发完全的余额。学生在休学期间不能申请本学年学业奖学金。
(二)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停发相应国家助学金和“三助”津贴,不发给相应的新生奖学金。
(三)因故受到退学、勒令退学等学籍处理者,从学校发文的下个月起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和“三助”津贴,并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四)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其延长期内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和“三助”津贴,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中途变动,由研究生工作部及时将相应名单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已获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及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与本院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和国家奖学金推荐制度。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每年9-10月组织申报评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工作部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其中国家奖学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的发放均以银行打卡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