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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4〕87号)

2013年06月12日 09:27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发挥研究生在学校建设和科研产出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对研究生在学校期间取得的高层次学术成果予以奖励。

一、奖励成果及计分

(一)按照《绍兴文理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化办法》(绍学院发〔2014〕63号)所列内容及计分标准计算。其他成果不予计奖。

(二)所奖励的成果必须为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以录用日期为准)所取得。

(三)各项成果须以“绍兴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对研究生的奖励不影响学校对其导师的奖励。

(四)以每分100元发放研究生科研奖励。

(五)本校教职工攻读本校研究生的科研奖励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二、申报程序

(一)每年年底由研究生处组织研究生申报,研究生本人准备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填写《研究生科研成果统计表》,上交学院。毕业班研究生的申报时间在毕业前夕。

(二)各学院审核研究生的申报成果,将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上交研究生处核准。

三、相关事项

(一)在申报、审核和奖励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属实,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若取得《绍兴文理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化办法》奖励范围之外的科研成果,成果突出的,由研究生处提请相关专家予以认定。

(三)本办法经2014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绍学院发〔2014〕93号) 下一条:硕士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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